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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刑事办案证据审查认定“江苏模板”

发布时间:2018-05-21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强化证据意识,提升收集审查运用证据能力,推动江苏刑事办案高质量、高水平开展?5月19至20日,“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证据问题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围绕证据这个诉讼的核心问题进行研讨交流,以促进不同诉讼阶段的人员树立共同办案理念,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建立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良性、积极关系,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出席研讨会并致辞。省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刘旸,省法院院长夏道虎,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李雪慧,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光远,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等参加了研讨会。

  王立科在致辞中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都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这次检察日报社与江苏省委政法委联合组织召开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讨会,本身就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以实际行动落实郭声琨书记关于政法工作一系列部署要求。江苏省检察院主动作为,结合司法办案实际,研究制定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以及《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等配套细则,是主动顺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的有效举措。

  王立科要求,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增强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的能力,确保高质量司法办案。公安机关要查得快、查得实,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机制,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关于引导侦查的意见,依法快速出击,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把好证据的第一道关口,为案件成功起诉奠定基础;检察机关要诉得出、诉得准,做实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要判得公、判得正,围绕证据判断和运用这个核心,用好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庭审在审查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把“调查核实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要求落实好。通过公、检、法和律师的共同努力,确保案件办理一环扣一环,每个环节都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保证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将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加快建立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标准的“江苏模板”,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全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贡献江苏政法力量。

  刘华在总结发言时说,与会代表们围绕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环节的刑事证据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交流,大家围绕主题各抒己见,观点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有视角的交汇和观点的碰撞,为与会人员献上了一道丰富的精神大餐。本次研讨会基本达成了三个共识:第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我们通过研讨认识趋于一致,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中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第二,进一步强化了对证据的认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而展开的。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的重心是查找证据,检察机关的重心是审查证据,律师的重心是质疑证据,审判机关的重心是认定和判断证据。任何环节对证据的忽视、轻视和漠视,都可能导致错案。第三,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刑事证据的标准存在着差异性和共同性,但不能因为这种差异化而放松对整个证据标准的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收集和审查的证据都要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刘华也表达了三个期待。第一,期待侦查机关能够高度重视和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深刻影响。第二,期待更多人,特别是大律师、名律师能够积极加入刑事辩护队伍,承接刑事辩护的业务。我们期待通过律师的积极参与,来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得到科学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第三,期待审判机关能够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承担起更加重要的历史责任,引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科学发展。

  研讨会由江苏省委政法委和检察日报社主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承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等知名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全省政法系统分管刑事办案的领导、实务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据悉,近年来,江苏立足办案实践,在刑事证据研究和实务上迈出坚实步伐。在办案中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发挥好证据的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法原则,依法办理了一批高质量、效果好的案件。特别是江苏省检察院于2017年出台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对常见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方法作出了指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目前正在制定的《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分别对物证、书证等8类法定证据的审查进行细化规定,总结了证据审查的方法和经验,体现了江苏特色。下一步,省检察院将认真吸收这次研讨会的优秀成果,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