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豪言壮语,恪守公平正义底线,则吾心可安。”或许是因为做过老师,慎思、审问、明辨、笃行的风范被徐海涛刻在骨子里,也体现在他从检工作的方方面面。
徐海涛,现任沭阳县检察院公诉局局长。从检十一年,他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包括刘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案、南关医院暴力伤医案、戈某故意杀人案等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连续三届获评全市十佳公诉人、两次记个人三等功。他还慎思敏行,打通实践与理论的“任督”二脉,探索出一个个破解实践难题、确保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
假扮微商自行侦查
2015年底,为减少案件积压率、缓解检察官办案压力,沭阳县检察院立足现有资源,优化办案组织,成立六大办案组,徐海涛的速裁办案组便是其中之一。
“案件专业化办理的确提升了效率,以半年数据分析,办案周期和办案率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刑事案件不能单纯以大小来区分,衡量一起案件,最终要靠办案质量说话。”迫使徐海涛的团队放缓脚步,深钻提升案件审查质量手段的缘由,还真是一起小案子——
2016年4月,范某生产、销售假药案移送审查起诉,案情非常简单:2016年1至3月,范某在未获得批准文号及药品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自家开的卫生室里配置“骨痛神液”“透皮剂”等药品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31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生产的药品皆为假药。薄薄的几十页卷宗,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药品扣押清单、有3名被害人陈述,甚至犯罪嫌疑人范某从头到尾都积极认罪。
如若适用速裁程序,这个案子不用一天就能结案。可阅卷时,细心的徐海涛却发现,范某虽然供述其配置了涉案假药,但药品包装显示生产地址却是淮安某地,所留联系电话也与嫌疑人使用的电话号码不符。徐海涛初步推断,范某并非该批假药的真正生产方。就此疑点,徐海涛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的补充意见。但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当地公安均称无法查证。
针对这一情况,徐海涛决定开展自行侦查:他假借“微商”身份拨打涉案假药包装所留电话,称经朋友推荐使用过涉案假药,感觉效果不错,欲代理上述药品,取得对方信任,确定涉案假药包装所留联系电话及地址均客观存在。据此线索,他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赶赴淮安调查取证,根据该联系电话和地址,找到了范某的上线沈某并形成谈话笔录,确定涉案假药非范某自行生产。
结合所查证据,徐海涛再次讯问范某为何自供其罪,范某称因害怕牵连上线才作出由其生产涉案假药的有罪供述,同时辩称其所购涉案假药主要用来供自己的亲友试用,并未对外销售。针对这一辩解,徐海涛要求侦查人员走访范某亲友及其诊所附近居民,但未能补充查证其对外销售涉案假药的证据。
最终,结合现有证据,沭阳县检察院对范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联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范某案审结后,徐海涛并未就此翻页,而是组织办案组成员花了一个多星期,对本院2014年以来退回补充侦查的848个案件开展了调研,分析发现有26%的案件进入二次退查程序,且重报后提起公诉率仅为64.45%,大量案件存在因退而不查、查而不精或者查不对症最终流出诉讼程序。在此基础上,徐海涛撰写了《刑事案件办理中侦查环节六类问题需引起重视》,初次提出将“侦查机关怠于侦查、非法或瑕疵证据审查”作为自行侦查的两大“着力点”。
但2016年年底的一个案子,却让徐海涛有了更进一步的想法。2016年11月,刘某贩卖毒品案起诉至当地法院。10天后,徐海涛收到了刘某辩护人“要求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申请。经审查,徐海涛启动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并调取刘某送至看守所羁押前所有视频监控材料和被送往医院检查伤情的病例材料。但公安机关并未按照要求作出回应。
徐海涛决定直接到看守所查看刘某伤情,认真听取了刘某关于被刑讯逼供的前后经过、方式等陈述,分析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性。“刘某左手指部神经损伤伤情与其指控被刑讯逼供方式有关,不能排除被刑讯逼供。”
徐海涛将情况反馈至本院执检科,会同执检干警对刘某同监室人员谈话,商请看守所配合调取刘某体检病历及监控录像,了解刘某受伤相关情况;鉴于侦查机关未能及时说明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不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徐海涛将这一线索移交当时反渎部门,对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性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2017年3月3日,沭阳县检察院依法对当地公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加强内部整改,规范侦查活动,并决定将刘某入看守所之前的供述和辩解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纠违的结果则是,倒逼县公安对办案点进行大整改,停用、改造不合规范办案点5处,相关办案民警也受到处分。
徐海涛有“一案一总结”的习惯,在办案笔记里他这样写道:这是内外双向联动较为成功的典型,对内联动反渎部门,初查侦查人员;对外联动看守所,对被告人具体伤情进行分析,快速、有序,且高效率利用了内外资源。
激活“沉睡”的自行侦查权
徐海涛是公诉局负责人,为丰富干警业务经验,他提出了“学-考-评”三位一体小课堂经验分享方式;为锻炼干警思辨能力和协作意识,他组建了梦溪辩论队……理论源自实践,理论指导实践。多年公诉实践,徐海涛结合自身在办案一线所见、所感,撰写60余篇刑案理论、情况反映,多篇获省市县领导批示。结合这些理论研究,他又提出了多项可行性机制,促成了沭阳检察公诉业务不断完善,办案质量大幅提升。
2017年3月,《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意见》试行推广,短短1570字,徐海涛逐字逐句改了整整十遍。2017年9月,《意见》试行半年后,沭阳县检察院开展自省侦查58件次,补强或调取证据73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3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件6人。以“侦查机关怠于补充侦查案件、瑕疵或非法证据审查”为2个重点,以“制度规范、能力养成”为2个突破口,坚持与技术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案外力量“4联动”——徐海涛和他的团队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公诉环节自行侦查“224”工作机制日趋完善。“沉睡”的自行侦查职能被制度唤醒,并彰显出效力。宿迁市检察机关后成立了“加强公诉自主侦查能力建设”课题小组,开展调研,并将该机制在全市检察系统推广。
“办案最不能讲所谓的‘技巧’,每起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只有慢慢摸索中积累下了经验,不断思考体悟,案件高质量自会手到擒来。”徐海涛坦言,他的法学功底就是办理的千余件案件的经验积累,“作为一名国家公诉人,办案好、办好案,不仅是捍卫公平正义,更是对国家和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