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一家公司对外出借款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5年4月20日,银河公司(作为贷款方)与胡某、方某(共同作为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河公司向胡某、方某发放“微型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利息为1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数额为5000元。签订合同后,银河公司向胡某、方某支付了5万元借款,胡某、方某出具了收据。同日,张某与银河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张某为胡某、方某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胡某、方某未按约定还款。现银河公司索要无果,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方某归还本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银河公司专门从事对外放贷业务,并制定了有连续编号、内容详实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已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已有十几件。银河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沭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亦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案中,银河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等,并不涉及金融贷款业务,其未经许可变相经营金融业务,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经依法释明,银河公司坚持主张合同有效,要求胡某、方某、张某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愈演愈烈,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未经批准而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公司”、“金融门市”、“二手车门市”、“贷款公司”等,这些机构以放贷并收取高利为日常经营活动,引发了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贷款、高利转贷、“裸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对个案的审判活动,推动经济社会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避免从事、参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防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乃至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