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执行,虚构证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之诉,后又撤诉结案。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吗?法律不是儿戏,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后果将是……
这还得从宿迁中院执行的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说起,宿迁中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某的门面房,可没到一个月,黄某拿出与王某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以及租金转账凭证,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黄某紧接着向宿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对商铺进行带租拍卖或支付“预付的租金”。因黄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使得执行程序被迫中止,案件执行受到影响。
时隔不久,黄某又申请撤诉,宿迁中院准许撤诉并结案。
黄某的一系列举动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怀疑,之前那么强烈地要“维权”后又无缘无故放弃,其中肯定有隐情。后经查明,发现是王某教唆黄某伪造租赁合同和转账凭证,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随后,宿迁中院依法将王某、黄某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侦查起诉,经宿城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从犯黄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