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当我们点开微信朋友圈,自上而下的全是某某商品的广告,置身其中恍若有种逛商场的感觉。在朋友圈里贴上商品图片、配点文字介绍、辅以用户反馈,许多人就这样把自己打造成“微商”,开启霸屏模式。但由于微信开店门槛较低,相关立法不足,导致在产品的质量、品类的选择,物流、维权等方面几乎没有保障,买卖双方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
近日,泗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收款不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诈骗案件。
黄某系一名“微商”,经常在朋友圈推送货架、生活用品、零食等销售广告。李某、陈某、王某先后在黄某处购买货架、零食2640元、2476元、1076元,款项均通过支付宝、微信或者银行卡支付。付款后,李某等三人发现一直无发货信息,便通过微信询问黄某情况,此时才发现早已被黄某拉黑。发觉上当受骗后,三人立即向泗阳警方报案。
2016年12月13日,黄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被批准逮捕。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微信网店的交易存在一定风险,一是经营主体鱼龙混杂,产品质量没有保障;二是买卖双方没有购买合同,且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消费者一旦受骗很难维权。
在新兴商业模式兴起、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在微信上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款项支付证明,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