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出生的荣某某,虽然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因为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养老保险,为了生活只能继续工作,而荣某某找的这份工作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荣某某找的工作是在某服装店做营业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荣某某基本工资1050元,满勤奖200元,依据服装销售额,销售1万元按1%提成,销售1万元-3万元按2%提成,销售3万元以上按3%提成。
九个月后,某服装店将荣某某辞退。无故被辞退的荣某某心有不甘,随后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荣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其仲裁范围。
荣某某又将某服装店诉至法院,要求某服装店支付其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若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劳务关系,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中,荣某某在某服装店处工作期间已满55周岁,系属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及退休待遇,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荣某某要求某服装店支付双倍工资11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荣某某主张九个月工资差额3150元,但荣某某的工资构成系基本工资加满勤奖加提成工资,且荣某某自述其每月平均工资为1700-1800元,因此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荣某某主张双休日工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不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荣某某要求某服装店补缴养老保险4320元、医疗费1000元属于行政行为调整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对此法院不予理涉,荣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服装店无故解除与荣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现荣某某主张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某服装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荣某某支付双倍工资11200元、赔偿金2000元,合计13200元。
某服装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店是否应向荣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荣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某服装店之间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荣某某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某服装店的上诉主张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宿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荣某某一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