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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出台扫黑除恶41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15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2月13日,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在扫黑除恶中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的意见,从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程序、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对依法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出41条具体规定。意见落实中央和省委扫黑除恶部署要求,对涉黑涉恶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快捕快诉、提高办案效率作出明确规定;坚守法治底线,对突出审查重点、保障办案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调配精干力量、上下协同办案作出具体安排,亮明了江苏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鲜明态度和坚决行动。

  对涉黑涉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快捕快诉。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对所有涉黑案件,以及涉案人员多、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涉恶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侦查监督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原则上3日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5日内作出决定;公诉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原则上20日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1个月内作出决定;二审案件公诉检察官原则上应在接到同级法院阅卷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阅卷工作。为提升办案效率,意见明确了文书简化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报告可以简化制作,突出审查关键要点和重点内容;对于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的,可以采用表格式审查报告。

  严格依法审查,保障办案质量。意见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程序等各环节,明确了23项审查要点,确保依法查清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团伙组织中的地位、作用,黑恶势力组织发展、运行、活动的主要方式以及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等,并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为提升办案质效,意见明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且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围绕补什么、为什么补、怎样补等内容逐条列明。公诉部门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应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查的内容、方法,必要时可自行侦查。

  调配精干力量,上下协同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意见明确,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数超过20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人数超过30人的,上一级检察院应统筹调配人员,必要时省检察院可以同步指导审查。省检察院应建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才库,对涉案人数众多、案情特别复杂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跨级别、跨区域调配办案人员,确保依法快捕快诉。为保障办案效果,意见明确建立备案审查机制,市县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层报省检察院备案;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应挂牌督办;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在发现线索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